新聞網訊 5月17日,我校法學院田艷教授受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邀請,作為文化法治專家參加《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》修訂研討會。

田艷在研討會上對《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》的修訂提出三點建議:一為對社會體育指導進行分類,將其分為公益類和專業類,分類發證、分類管理;二為強化社會體育指導員義務,要求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志愿服務并規定其志愿服務時長,肩負起傳承中華優秀傳統體育文化的職責;三為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退出機制,對其實行精細化管理。
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已實施26年,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各級體育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共同努力下,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從無到有、從小到大,已經成為推動群眾體育事業發展、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,為促進群眾體育科學化、常態化、生活化發揮了重要作用。2011年,國家體育總局發布《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》,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開展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。隨著人民群眾對科學健身需求的不斷變化,此次研討會在《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》發布10周年之際召開,旨在征求有關專家意見,為修改和完善該《辦法》獻計獻策。